处于高速公路之上所发生的车祸,要是涉及赔钱打官司这一情况,首先的操作步骤常常并非是去计算损失,而是要去寻找法院。一旦选错了法院,仅仅是管辖权方面存在着争议,就能够耗费长达大半年的时间。特别是那种进行跨省运输的车辆出现事故,当涉及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这种情形的时候,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和普通的车祸确实是不一样的。
事故地归谁管 高速交警有说法
众多人觉得交通事故打官司,要不前往被告的老家,要不奔赴车祸发生的地点,然而在高速公路之上,这个“车祸发生地”的认定是极为特殊的,高速公路贯穿许多个省市县,事故的现场或许归属于A县,可是最近的高速交警大队却是在B县。
按照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发布的通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直接由负责处理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在地基层法院予以受理。此规则优先于一般的侵权管辖规定。比如说在二广高速湖北襄荆段出现事故,由荆门大队出警认定责任,那么诉讼就归荆门市东宝区法院管辖,而非事故现场所在的钟祥市法院。
对于这条规则而言,其关键之处在于,它将“处理事故的机构所在地”化作了连接点,其目的在于方便调取证据之所需,使得处理事故的交警能够直接投身于诉讼之中,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当事人于起诉之前,首先必须看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盖的是哪一个交警大队的章。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跟着原案走
保险公司赔付钱款之后,向肇事的另一方进行追偿,这被称作代位求偿权。在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是以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它所处的是被保险人的位置。所以,管辖法院并非依据保险公司所处的地点来确定,而是要看被保险人原本应该前往何处进行起诉。
保险法第六十条清晰表明,代位求偿属于法定权利范畴,并非合同权利。这一情况呈现出,保险公司不能够凭借保险合同之中的管辖条款来进行相关主张。举例而言,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公司所在地开展起诉活动,但于代位求偿之时,此约定不具备效力。必然要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来对管辖予以确定。
若第三者致使事故因侵权而发生,那么便依据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要么前往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要么去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是涉及高速公路事故,同样遵循上述高速交警大队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则。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起诉时,也必须遵守此特殊管辖。
交警大队所在地 才是管辖锚点
湖北省的这个通知,将高速公路事故的管辖法院设定在交警大队所在之处,这等同于给高速公路事故设立了一个“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形,在实际情况里,办理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经常设立在高速出口或者服务区周边,其地理位置是固定不变的,这对当事人进行起诉颇为便利。
就以荆门中院所审理的一起案件作为例子来说,贺某驾驶的那辆车,在二广高速荆襄段出现了事故,此事故是由荆门大队来进行处理的,并且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贺某提起诉讼之后,原审法院觉得事故现场处于钟祥市,于是打算把案件移送到钟祥法院。然而荆门中院却撤销了这一裁定,明确地指出应该是由东宝区法院来管辖,原因在于荆门大队的驻地是在东宝区。
这个裁定结果表明,在进行管辖权审查时,法院所依据的核心证据乃是那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认定书上明确写出了处理事故的大队名称,以及其驻地所处位置,那么该驻地所在之处即为管辖法院。当事人无需再去查询事故现场具体隶属于哪个县。
被告住所地管辖 在这类案件中被排除
在一般侵权诉讼里边,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样存在着管辖权。可是,在高速公路事故的情形之下,要是依照被告住所地来进行管辖的话,极有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的。被告说不定是来自外省的车辆,这就会使得原告得跑到外省区去打官司,如此一来维权的成本可就太高。而湖北省所拥有的特殊规定,实际上是把被告住所地管辖在高速公路事故范畴内的适用给排除掉了。
然而,此排除并非是全无例外的绝对情形。要是原告并未选用高速交警大队所在地的法院,而是挑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此法院会不会予以受理呐?从规定条文来看,其采用了“由……受理”这样的用语表述,这归属于指定管辖的范畴,理论层面当事人依旧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可是透过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优先运用这一特殊规定,以此来避免出现管辖方面的争议现象。
在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相关案件当中,要是被保险人并未采用特殊管辖方式,而是径直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那么保险公司代位之后所能前往的地点也仅仅是被告住所地而已。这样的情况给保险公司提了个醒,于理赔之际就得对后续追偿所涉及的管辖法院进行预先判断,并且提前对诉讼成本展开评估。
跨省事故更复杂 管辖规则要细查
高速公路之上所发生的事故常常会关联到多个省份的车辆,举例来说,山东的车辆于湖北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归属山东,肇事方来自河北,在这种情形下,管辖方面的问题就愈发复杂,既要考量湖北省的特殊规定,又得兼顾跨省送达以及执行方面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侵权行为地涵盖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高速公路上,这两个地点的行政区划或许不一样,然而湖北省的规定优先予以适用,直接将管辖锚点置于交警大队所在地,这表明,不管车辆源自何处,只要事故在湖北境内的高速上发生,就由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起诉之时的当事人,还得留意这么一点,高速交警大队的驻地,有可能跟它的名称不一样,就像名称是“三支队荆门大队”,然而驻地处于荆门市东宝区,并且东宝区自身存在基层法院,起诉之际要核查明白驻地确切的行政区划,对应至正确的基层法院。
证据准备要齐全 关键看认定书
明确管辖法院时,最为关键的证据即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文书当中会确切写明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特定全称,等到当事人获取认定书之后,首先要做的事儿并非查看责任划分情况,而是去查看究竟是哪一个大队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
要是认定书上所写情形是“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某支队某大队”,那就得查明白这个大队的驻地处于哪一个县区。能够借助交警部门的官方网站去查询,又或者径直拨打122咨询一下。明确了驻地地址之后,再依照此地址去查找其归属于哪一个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
在提起诉讼之时,除了呈交予以认定的文书之外,最好额外附上一份详细的说明,这份说明要清晰明确地写清楚该交警大队所在的驻地具体地址,并且需指明依据湖北省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此法院具备相应的管辖权。如此这般能够防止法院在着手立案这个阶段,由于管辖方面的问题而出现拖延时间的状况,进而让立案的效率得以提升。
在交通事故诉讼里头,你有没有碰到过,因为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而反复折腾来折腾去的状况呢?要是有的话,欢迎来到评论区,把你的经历分享出来,好让更多的人能够避开这个坑。


